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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查证,你单位2015年度至2017年度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和2018、2019年度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,违反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。根据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第二十五的规定,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。
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,现公告送达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。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广东省民政厅领取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,逾期即视为送达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一条、第三十二条、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,你单位有权陈述、申辩、要求举行听证。你单位应当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交陈述、申辩意见,提起听证申请,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。
特此公告。
广东省民政厅
2021年5月12日
联系地址: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金安大厦西侧三楼
联系部门: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
联系电话:020-833715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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